為什麼需要證據保全
在正常法律訴訟的原則上,證據的調查必須要遵從「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」
意思就是說得經由起訴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,然後經由法院受理,到了可以調查的程度,才可以行使。而「證據保全」其實就是為了避免在這樣的程序中,因為空窗期而造成證據不見或毀滅,或是任何會導致無法查證的風險。
因為沒有任何的人可以保證在這個節骨眼上,最重要的那份證據有沒有可能會因為一些意外消失,然後事後再後悔就來不及了。
由於在法律上,證據的提供以及證明是最重要的,沒有證據什麼都不用說,也才需要「證據保全」。
這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將證物湮滅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,或是經他造對方同意,於是依聲請或依職權,預先為調查證據並確保證據安全的一個保險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