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據保全建議
當你被懷疑涉及刑事犯罪時,如果有可以發現真相的證據,但不在你的掌握之中,而有滅失的可能,就應該聲請檢察官或法院保全證據,例如監視器錄影帶、電話通聯記錄等等會被翻洗或有保存期限之證據,或是證人即將出境或病重,都可以聲請保全。
如果是他人聲請保全證據,而對你實施搜索、扣押、鑑定、勘驗、訊問或其他處分時,依據「刑事訴訟法」第二百十九條之八之規定,各該處分都要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,例如搜索要由法院核發搜索票、鑑定要有許可書等等,而且實施時不能逾越必要程度,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之權利。
如果你認為實施保全證據之措施有違法者,可以依「刑事訴訟法」第四百零四條或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提起抗告或準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