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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

仿冒侵權蒐證
在現在這個社會上,販賣名牌精品仿冒品的行為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。比如在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之個案(以下稱「普拉達案」)中,被告設攤販來販賣義大利精品普拉達的仿冒品,所以犯了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的罪。
 
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」(即現行商標法第97條)有明文規定「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是意圖販賣然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者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也是相同」。其有別於一般社會大眾所知道的商標侵害刑事責任,比如商標法第95條所處罰之直接侵害商標權之行為。
 
商標法第97條犯行的本質是從仿冒者處購入仿冒品並意圖販售之行為。其有「明知」要件,而要求「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、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」,就相關仿冒品「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,在主觀上更須『明知』(直接故意),始能構成犯罪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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