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通姦除罪的一些想法
在很久很久以前,其實也沒有很久,台灣的刑法歷史上一直都存在著神聖的通姦罪(刑法第239條),我們台灣呢也算是是目前全地球上除了伊斯蘭教的國家之外,少數還把通姦罪納入法規的國家了。
而就在這神聖的一天(5/29),司法院的傳奇大法官們決定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,神聖的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還有神聖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,從此立即失效,終於台灣的通姦罪正式被廢除啦!!!
離婚也都改採有責破綻主義,都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標準、將會以子女們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依歸,但是如果仍以國家刑罰權介入通姦罪,正當性太過薄弱了,這都是他們在說啦,但其實說真的平民老百姓也做不了什麼,世界上有百分之二十的人掌握百分之八十的財富,意味著剩下的百分之八十的人們只掌握百分之二十的財富,那這樣百分之八十的人們,這裡簡稱窮人,窮人如果全部聯合起來革命反抗,那不就好了嗎,還讓這些有錢人讀書人亂搞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