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除罪的正反面
法界的主流看法,簡而言之就是“清官難斷家務事”,認為刑事懲處不該介入家務事,道德亦無法用法律衡量,婚姻的結合是靠情感維系,不宜由公權力介入。也有支持除罪化的民間團體認為,通奸罪最終成了“女人為難女人”,以此訴求企圖說服反對除罪最力的婦女團體與女權團體。這是讚成通奸除罪的聲音。
認為通奸罪應該存在的意見認為,根據大法官釋“憲”554號:“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发展的基礎,受‘憲法’制度性保障”。限制人民的性自由,是為了保障婚姻,家庭制度,並不“違憲”。再者(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原因),台灣民法對夫妻離婚後的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等規定不周全,使得弱勢者只能通過通奸罪保障財產權益。用白話講,外遇者可借由脫產,規避配偶提出的賠償。但如果通奸罪存在,被告沒錢就抓去關,能有效為弱勢保障權益。